近日,古田法院适用特别程序
审结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该案系民法典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
古田法院审结的首例
由民政局提起诉讼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林某某(男)与吴某某(女)
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育有三子一女
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
林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
在其儿子小明、小华(均化名)出生后
便将二子卖予他人
案发后,小明、小华被公安机关解救
并交予古田县民政局临时照料
2023年11月
古田法院以拐卖儿童罪
依法追究林某某刑事责任
2024年3月28日
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撤销林某某、吴某某的监护权
由民政局承担监护责任
林某某配偶吴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长期服用精神药物
小明、小华的祖父母均已去世
且林某某与吴某某还分别于
2011年、2013年生育一子一女
林某某的其他亲属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均表示没有抚养能力
不能成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
古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父亲,对小明、小华具有抚养义务,但林某某却将小明、小华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小明、小华的母亲吴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小明、小华的祖父母已过世,其哥哥姐姐均未成年,该二人现由林某某抚养,也不具备监护小明、小华的能力。
据此,古田法院综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吴某某、林某某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古田县民政局作为小明、小华的监护人。
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诚心说案"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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