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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闽0981破64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6年6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名 称:(2026)闽0981破64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26年6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简要描述:2026年6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7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陈久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 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22日前,向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陈久棉、郭冰;联系电话:13626982999、13073998678;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南路12号龙景花苑2号楼七层)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福安上银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29日上午9:00在福安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进仕东路6号),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此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困。 特此公告

发布时间:20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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